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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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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

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1张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财政局,省级各单位,各集中采购机构:

现将《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正式发布,请各位严格依照此办法进行操作。

附件: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强化对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监管,确保评审专家行为规范,提升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颁布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特此制定本规定。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即评审专家,系指那些满足本办法所列各项条件和标准,并经过浙江省财政厅及其授权的财政部门审核确认,以个人名义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并被纳入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进行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的选任、解约、抽取、运用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均应遵循本规定的相关条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审专家在参与或执行浙江省各级政府采购相关活动时的行为规范。

对政府采购中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以及单一来源采购等环节的评审过程和咨询服务。

协助采购方或其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疑问作出回应,同时与财政部门协作,推进投诉处理的各项事务。

采购相关文件、具体采购需求、非公开招标适用的具体情形,以及涉及进口产品的采购项目论证。

(四)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活动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财政部门要求评审专家参加的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办法中提及的采购代理机构涵盖了各级政府的集中采购部门、各个部门的集中采购单位以及专门从事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服务的社会机构。

第四条 规定评审专家的选任与运用,必须依照“统一标准、独立管理、随机挑选”的原则进行。

在本省各地依照本规定通过政府采购专家管理系统进行注册并入库的专家,其专业资质在全省范围内均具有效力,各级财政部门以及采购组织机构等相关部门应当相互进行核实,并共同实施评审专家资源的共享。

第五条 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浙江省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依据专家的地理位置被细分为省级总库以及各个设区市的分库,在必要时,还可以设立县级(市、区)级的分库。

省财政厅承担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标准的制定工作,负责评审专家管理系统的建设与维护,以及省本级评审专家分库的专家入库审核和维护工作,并对全省各片区专家库进行监督管理;同时,授权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对本区域内的评审专家进行入库审核、维护、管理和监督。

各地需统一采用浙江省的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平台——政采云,并停止独立开发和建设此类系统。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需强化对本区域评审专家的监管力度,并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业务的培训活动,务必确保专家的执业行为符合规范,同时不断提升评审的质量与水平。

第二章  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七条 省级财政机关以及各层级财政管理机构,通过开展公开选拔、单位推举以及个人自荐等多种途径,共同选拔和聘请评审领域的专家学者。

第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高尚的职业操守,坚持廉洁自律,恪守法律法规,未曾有过行贿、受贿、欺诈等负面信用行为。

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相当的专业能力,并且在该专业领域内工作累计达到八年,亦或是持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相当的专业能力。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承诺以个人独立身份参与评审活动,依照法律规定执行评审专家的职责,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的中国籍人士。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在申请担任评审专家的前三年期间,申请人应确保自身未曾出现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举的任何不良行为,并保持良好的记录。

(七)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于评审专家人数较少的领域,前述条款中的第二项和第五项所规定的标准可以适度调整。

前款所述的第二项专业水平要求,指的是那些虽无相应职称,但在相关职业领域展现出卓越的专业技能或对商品市场销售动态有深入了解,并且满足其他相关资格要求的各类技术、经济、法律等领域的专家。这些专家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以及其他评审专家通过书面形式进行推荐,之后需提交给同级别的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获得其同意后,方可被认定为评审专家。

第九条 依据第八条所列技术、经济、法律等领域的专家,若被认定为评审专家,必须主动提交申请。在申请过程中,需登录浙江政府采购网,选择“采购评审专家注册”模块,仔细阅读并同意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注册协议,随后填写必要的申报资料,并将以下材料进行扫描和录入。

(一)专家个人照片;

(二)身份证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学历证明文件、学位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或与之相当的专业能力证明材料。

(四)个人简历、所在单位证明等材料;

(五)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六)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由于存在特殊情况,专家们需以书面形式提交申报,此时,负责受理和审查的财政部门应承担起责任,将相关材料逐一登记并录入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中。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

专家在网络上提交申请资料后,省财政厅和各层级财政机构需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专业评审资格以及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将被选聘为评审专家,并录入“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进行统一管理,同时通过短信等方式向专家发出通知。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需积极拓展途径,主动联络行业协会、专业部门以及科研机构等,广泛吸纳评审专家,以此持续丰富本地区的评审专家队伍。

对于那些采购项目数量众多且项目本身专业性较高的行业主管部门,需积极收集本行业、本系统或项目所需的评审专家名单,并向同级别的财政部门进行推荐,同时邀请专家们主动进行注册。

第十四条 如评审专家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或需回避的信息出现变动,应立即通过专家管理系统提交变更申请,更新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规定,若评审专家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财政部门应予以解聘: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

(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三)拥有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所记载的不当行为档案记录;

(四)受到刑事处罚。

(五)连续两年考核平均分在60分以下的;

(六)一年内2次同意接受评审任务后又无故不参加评审活动的。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独立评审权;

(三)对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获得相应的评审、咨询和论证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受邀准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咨询及论证活动。若遇特殊状况无法出席,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按时参与评审、咨询和论证,应立即请假,严禁私下委托他人代为参加。

在项目评审、咨询以及论证阶段,若发现依据本法的第二十三条款,存在与本人利益相关的供应商参与采购行为,必须主动申请回避。

(三)必须严格遵循政府采购的廉洁自律准则,严禁接受来自政府采购供应商或相关当事人的宴请、馈赠、有价证券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

(四)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严禁泄露有关方案咨询、论证的具体内容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及与采购项目评审相关联的以下信息:

1.评审小组组成人员(相关信息公开前);

2.供应商采购响应文件评审比较情况;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五)应严格遵循《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中的各项纪律规定;同时,确保自身行为符合该办法的具体要求。

在执行评审任务时,应秉持客观与公正的原则,自觉遵循职业道德规范,独立且客观地提出评审或咨询论证的观点,并对所提出的意见负有个人的责任。在评审过程中,严格禁止出现以下行为:

1.在评审时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以影响其他评审专家公正评审;

在澄清、说明或进行补充时,有意引导相关供应商提出与采购响应文件内容不一致的看法。

评审过程中,不得依据采购文件所规定的具体标准与操作流程,亦不可将供应商所做出的响应承诺作为评审依据。

4.无故不出具评审意见并拒绝签字。

在评审过程中,一旦察觉到供应商存在不正当竞争或勾结等违法行为,应立即向采购单位或财政机关进行汇报,同时,在评审意见中需特别指出此事。

(八)协助采购主体和财政管理部门应对供应商的疑问、申诉等事务,同时受理并回应采购方或相关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对评审过程及其评审观点的咨询或疑问。

(九)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各类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抽取和使用

第十八条 规定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采购机构需在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及各层级分库内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采用随机方式挑选评审专家。

若专家库随机选取的评审成员数量不够,或者采购项目具有专业性,所需评审专家的数目无法满足评审要求,在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后,采购方可以按照至少1比3的比例向财政部门提名一定数目的临时评审专家,并将这些专家信息录入抽取系统,随后由系统进行随机选择。

第十九条,若采购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方式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要求,且采用随机方式难以选出合适的评审专家,采购人经主管预算单位书面批准后,有权自主选择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这包括但不限于专家库以外的专家。相关书面材料应作为采购文件归档备查。

第二十条 对于省内高校以及科研院所涉及科研仪器设备类项目的采购预算,若决定自行组织采购,采购方有权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之外自主挑选评审专家,进而组建评审委员会,同时需在专家管理系统进行备案。所选评审专家需满足本法规第八条所列出的要求,若与供应商存在利益冲突,则必须严格遵守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评审工作结束后,采购方需在评审专家名录中对其自行确定的评审人员做出标记,同时,这一标记需与中标及成交结果一同对外进行公布。

省内各高校及科研机构需设立一套自主挑选评审专家的内控机制,具体规定人员挑选的具体流程,并强化审批与监管环节。在自主挑选评审专家时,应优先考虑来自本单位的评审专家之外的人员,本单位人员所占比例不应超过评审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一条,除了通过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以及评审地点不在项目所在地的情况,采购组织机构需在评审活动开始前至少一天抽取评审专家,但最迟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启动前两天。评审专家的名单必须在开标前保持机密。

省级派出机构在执行项目评审任务时,需在单位所在区域进行,此时应从该区域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挑选专家,同时,各地财政部门应予以协助。

各地在需要异地选取专家的情况下,可以借助政府采购专家管理系统提交申请,待当地财政部门批准后,将负责进行专家的抽取工作。

第二十二条 规定,采购组织机构需在评审活动启动之前公布评审纪律,同时应将记录评审纪律的书面文件纳入采购文件并一同存档。

第二十三条 如评审专家与参与采购过程的供应商之间出现以下任一利益冲突情形,则需主动回避:,即存在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亲属关系、合作关系、竞争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关系。

在参与采购活动的前三年间,若与供应商保持着雇佣关系,亦或曾担任过该供应商的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抑或是该供应商的控股方或实际操控者。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存在婚姻关系,或者是直系血亲,或者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亦或是近姻亲关系。

(三)供应商与采购方之间可能存在其他关联,这些关联或许会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产生一定影响。

评审专家若察觉自己与参与采购的供应商存在利益冲突,或是曾参与过该项目的采购文件论证等环节,理应主动申请回避。若采购组织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或是曾参与过项目的论证活动,则应责令其回避。

在本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所列特殊情况之外,评审专家在参与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过程中,仅能以采购代表身份进行。

各级财政部门的采购监管人员不得担任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估工作,同时,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也不得参与由其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

第二十四条 若评审过程中出现专家缺席或回避等情况,导致现场评审专家人数未达规定要求,采购机构需立即补充抽取评审专家。若情况紧急,无法及时补充且需补充的专家人数不超过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一半,则应自行完成补充,并随后向同级财政部门和预算主管单位提交备案。

若评审专家的补充未能及时到位,采购机构应即刻暂停评审流程,并对采购文件进行妥善保管,依照法律规定重新设立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以及询价小组,以继续进行评审工作。

第二十五条规定,评审专家需严守评审纪律,秉持客观、公正、审慎的态度,依据采购文件所列评审流程、方法和标准,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如遇采购文件内容违背国家强制性法规,或文件存在模糊不清、严重缺陷,以致评审工作难以继续,则需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若评审确实无法进行,应立即终止评审流程,并向采购组织机构提供书面说明。

评审专家需协助回应供应商的提问、疑虑及不满等事宜,同时严格保密评审资料、评审进展以及评审期间获取的商务机密。

评审专家如若察觉到供应商存在贿赂、提交虚假文件或勾结等违法行为,理应立即向财政机构进行通报。

在评审过程中若遭遇非法干预,评审专家应立即向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第二十六条,评审专家需在评审报告上亲笔签名,对其评审观点负责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在共同认定事项上出现分歧,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形成最终结论。若对评审报告持有异议,必须在报告上明确表达不同观点,并阐述具体理由;若未这么做,则默认为接受评审报告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评审专家的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布之前必须严格保密。评审工作结束后,采购单位需将中标或成交结果与评审专家名单一同公布,并且需对自行挑选的评审专家进行特别标识。

各级财政部门及采购组织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严禁透露评审专家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八条 针对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的采购项目,其评审专家的劳务费用应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支付;而对于非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的采购项目,则应由采购方负责支付评审专家的劳务费用,并严禁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承担支付责任。除评审专家之外,其他人员无权获得评审劳务报酬。具体劳务报酬的标准和支付方式,请参考附件内容。

第二十九条 对于参与异地评审的评审专家,他们所发生的往返城市间的交通费用以及其他实际支出,可以按照采购人实行的差旅费管理规定的相关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出示凭证进行报销。若需安排住宿和餐饮,则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依据差旅费管理规定的相应标准进行统一安排。

第三十条 若评审专家未履行评审职责擅自离场,或是评审过程中出现违法乱纪行为,将不得领取报酬,亦不可报销异地评审所产生的差旅费用。

第三十一条 规定,采购人可委派代表(此处简称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小组的活动。该代表应为本单位职员,其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评审小组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同时,该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小组的组长一职。此外,采购人代表在评审过程中不得领取任何劳务费用。

第三十二条 对于负责对进口产品或采购文件、采购需求、采购方式等进行论证和咨询的专家,采购单位有权自主邀请并决定人选,不过,必须向同级别的财政部门进行登记,并在评审过程中确保其保持中立。

第五章 评审专家管理和考核

第三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需定期举办活动,对本区域内的评审专家进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培训,确保专家们在业务能力及职业道德方面得到显著提升。

第三十四条 规定,采购组织机构需在评审活动启动前,确保评审专家和采购代表签署《政府采购评审小组成员廉洁承诺书》。评审小组成员需恪守承诺,秉持科学、公正的原则进行政府采购评审,评审期间不受外界干扰,独立且负责任地提出个人评审意见,并对其评审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省财政厅需设立针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评估机制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采购机构需在评审工作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借助浙江政府采购网上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对专家的业务能力、工作规范、职业操守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信用评估。专家可在该系统中查阅个人职责执行情况记录,并对相关情况予以说明。

考核评分采用百分制,具体标准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需参照采购组织机构的评估成绩以及评审专家的日常评审表现,对评审专家实施动态化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七条 对于在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评审专家和其他相关主体的违法行为,将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以及财政部颁布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相关条款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国家对评审专家抽取、选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规定明确,各市级及县级政府的财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的具体要求,有权制定相应的具体执行细则。

自2017年7月1日起,本规定正式开始执行。与此同时,浙江省财政厅与浙江省监察厅于2010年11月30日发布的《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编号浙财采监〔2010〕44号)亦将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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