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的11个涉税风险
业务招待费的11个涉税风险
年底将至,众多企业纷纷出现了所谓的“业务招待支出”。面对这种情况,企业应如何应对?符合规定的业务招待支出,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众多企业在处理业务接待开支时遇到了若干难题,这使得税务部门对此类费用格外关注。临近年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和潜在风险呢?今天,我就来为大家详细讲解一番。
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即企业在日常的生产与经营活动中,为了满足合理的接待与应酬需求,所发生的必要支出。
税务机关一般将招待费用的支出范围限定在餐饮、住宿、烟草、食品、礼品、常规的娱乐活动以及为客户安排旅游等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对此进行了解释,指出招待客户的住宿费用和景点门票费用可纳入业务招待费用进行核算。
第四十三条:
企业对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金额的60%进行扣除,然而,这一扣除额度上限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也就是说,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应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标准。
某些企业面临业务招待费用相关的税务财务难题,这些问题仍然显得较为模糊,众多财务人员在处理此类费用时,往往感到无所适从。鉴于此,我们将对业务招待费用所涉及的税务财务问题进行详细剖析。
业务招待费范围
企业运营过程中,所需费用包括举办招待宴会或工作聚餐、发放纪念品、支付业务人员的出差费用、组织景点游览、承担交通开支等,以及所有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开销。
在此,税务局常审查的业务招待费用,同时也是财务工作中常见的错误之处,有需要的各位,不妨拿出小本子记下来,或者直接收藏起来也是不错的选择哦~
一、所有的餐费≠业务招待费
1)员工培训时合规餐费,应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2)公司开董事会发生餐费,应计入董事会会费;
3)影视公司因拍摄发生剧中餐费,应计入影视成本;
4)工会组织员工活动期间发生餐费,应计入工会经费;
5)公司筹建期发生餐费,应计入开办费;
6)以现金发放给员工餐补,应计入工资薪金。
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
1)委托加工、对公司形象、产品宣传作用的,作为业务宣传费;
2)因业务洽谈会、展览会的餐饮住宿费,作为业务宣传费;
3)搞促销活动时赠送给客户的礼品,作为业务宣传费;
需严格辨别客户回扣、贿赂等违法支出,此类费用不得计入业务招待费范畴,而应直接进行税务调整。
举2个例子对比,简单轻松学会~
例一
公司引进了若干华为手环作为赠品赠予客户。若直接购买并赠予客户,其行为本质上是行贿。在财务和税务处理上税法上企业业务招待费,此类支出应当被归类为业务招待费用,并予以相应核算。
例二
若公司决定将所购华为手环委托给礼品策划机构进行形象设计,并随后将其作为礼品赠予客户,以此进行公司宣传,那么这部分费用应当被纳入业务宣传费用中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
因此税法上企业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在税务处理上是大不一致。
三、职工福利费≠业务招待费
员工年终聚餐、午餐、加班餐,应计入应付福利费。
注意:以上所述几种福利餐费,都不是以应酬为目的。
四、所有差旅费≠业务招待费
员工出差途中符合标准的餐费,应计入差旅费。
注意:要与公司的来宾接待产生的费用要区分开。
五、所有会议费≠业务招待费
管理层在宾馆开会发生的餐费,应计入会议费。
税务局对会议费用的报销设定了严格的规范,并非所有会议费用的票据都能被视作会议费用,因此有可能规避业务招待费用的最高扣除额度。
若公司在计算会议费用时,务必提供详尽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具体的会议证明、会议的具体时间、举办地点、与会人员名单、会议目的以及费用标准等,这些材料将作为税务局核查的依据。若上述资料不全,则需对费用进行相应的调整,核算为其他类型的费用。
在金税四期的严格透明监管体系中,我们必须弄明白这一问题;否则,企业必将遭受损失。切记这两点:
所有餐费、业务宣传费用、差旅开支、会议成本以及员工福利支出,并非都属于业务招待范畴。
业务招待费用涵盖了不止餐费一项,还包括业务宣传费用、差旅费用、会议费用以及职工福利费用等多个方面。
有两个特殊情况需要大家注意!
特殊1
依据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无论是集团公司总部还是创业投资企业,它们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所得,均能依照规定比例来确定业务招待费用的扣除额度。
特殊2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12年第15号公告,其中对筹备期间的业务招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在税前扣除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企业在建设过程中,对于与筹备工作相关的接待费用,可将其实际发生金额的60%纳入筹备成本,并在税前依照规定进行扣除;至于广告费用及业务推广费用,则可直接将其实际发生金额计入筹备成本,同样依照相关规定在税前进行扣除。
业务招待费引起的涉税风险
将业务招待费用的相关支出归入其他费用类别,此举可能会对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产生一定影响。
例三
公司赠送了一台苹果品牌的笔记本电脑给客户,然而此笔费用并未纳入业务招待费用的账目之中,反倒是被当作公司内部自用资产处理,并按照固定资产的流程进行折旧计提,从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同时,增值税的抵扣也按照常规流程进行。
分析:在这种情形下,只有对实物资产进行详细核查,才有可能揭示潜在的问题。对于外购的货物若无偿赠与他人,应视同销售行为处理;而用于接待客人的部分,则需在计算所得税前设定一定的扣除额度;此外,还需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将原本与生产运营无关的招待费用,纳入到与生产运营相关的招待费用范畴中,即对原本全额不得抵扣的项目,按照规定的限额进行扣除。
例四
公司为总经理的家庭购置了健身器材,费用总计一万元。该笔费用已被公司记入业务招待费用中。
实际上,这笔费用并非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故不得在计算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取得不合规的业务招待费票据,不得税前扣除。
例五
公司购入了三台华为品牌的手机,并获得了普通发票,然而在发票上并未标注公司的纳税人识别码;亦或是发票上仅记录了公司的简称,而未提供完整的名称;又或者仅获得了收款凭证。
分析:以上所述的发票,都是所谓的白条。
4、将不属于业务招待费的计入业务招待费,本可全额扣除。
例六
公司年度会议的餐饮费用应归类于业务招待费用;同时,公司内部举办的聚餐相关餐费亦应归入业务招待费用范畴。
分析:以上所述的所有的餐费发票,并不均计入业务招待费。
5、未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得税前扣除。
例七
公司依据销售收入的0.5%比例,需提取业务招待费用500万元,然而,实际上公司全年度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仅为450万元。
经分析,若存在未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金额达到50万元,则该部分费用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相应地,这50万元应作为全额调增处理,亦不可在税前扣除。
6、商业贿赂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例八
A公司使用十万元购物卡进行商业贿赂,该笔支出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无关业务招待费的11个涉税风险,因此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
7、筹建期与正常期间业务招待费,扣除政策不同。
如前文所述,文章中已提及税前扣除的规定标准以及特殊情况二中的具体政策,其中包括了体现的相关内容。此外税法上企业业务招待费,关于正常期间的业务招待费用,其政策规定如下:
根据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
新税法规定,若开办费用在相关条款中未明确标注为长期待摊费用业务招待费的11个涉税风险,企业有权在营业首年选择一次性扣除,或者依照新税法关于长期待摊费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然而,一旦企业做出选择,该决定不可更改。
8、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适用不准确,可能导致税前扣除不准确。
根据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
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计算基数是由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视同销售收入三者相加得出的总和来确定的,而营业外收入以及不征税收入则不能被纳入计算招待费的计算范畴之中。
以及前面文章,提到的特殊情况1。
需留意的是,在计算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时,所依据的基数仅限于该文件中所明确的三项要素,且此基数不包含依照权益法核算得出的账面投资收益,亦不包含基于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公允价值发生的变动。
9、无法证明真实性的业务招待费,不得扣除。
若税务机关提出需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企业需出示确凿且与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若无法提供此类材料,则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10、用于招待,未代扣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1〕50号规定:
企业在进行业务推广、广告宣传等行为时,会不定期向本机构之外的个体赠送礼品。对于个人从这些礼品中获得的收益,需按照“其他所得”类别,按照20%的税率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在举办年会、座谈会、庆典等类似活动时,企业也会向非本单位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于个人从这些活动中获得的礼品收益,同样需按照“偶然所得”类别,按照20%的税率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若业务招待费用未进行独立核算,进而无法精确计算出具体数额,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拥有权力依照合理途径进行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