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大学生志愿者法律援助中心章程
中国人民大学大学生志愿者法律援助中心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名称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第二条 中心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团委的隶属单位,是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生为主体、组织广大青年学生服务社会的学生公益性组织,是我校学生进行法律实践活动的基地第三条 中心的宗旨是深入开展学术实践和社会实践,运用法律专业知识服务社会大学生申请法律援助,无偿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二章 援助对象和工作方式第四条 本中心的服务对象主要是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下岗职工、农民工、残疾人、孤寡老人及其他需要法律帮助的弱势群体人员第五条 本中心以下列形式实施法律援助:(一) 来访接待、当面解答法律问题、代拟法律文书;(二) 网上咨询;(三) 书面咨询;(四) 组织流动法律队伍中国人民大学大学生志愿者法律援助中心章程,义务普法,不定期为城乡居民服务;(五) 向社区的法律服务部门派出挂职青年志愿者;(六) 向中、小学及残疾人特教学校学生提供义务法律普及教育;(七) 对于请求代理诉讼的案件,可以转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诉讼代理部提供免费代理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六条 中心设主任、顾问委员会、办公室、诉讼代理部、案例研究部、司法局项目组、组织策划部、外联部。
第七条 中心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和各部部长均由内部民主推选后由团委任命;顾问委员会由中心聘请知名学者与老师组成第八条 中心主任行使下列职权:(一) 全面负责中心工作;(二) 召集部长会议,探讨工作思路,统筹工作计划;(三) 对中心骨干进行考评和奖励;(四) 提名副主任、各部部长,办公室主任的人选;(五) 根据各部部长和办公室主任的提名,任命各部副部长和 办公室副主任第九条 副主任协助主任管理中心内部各项事务中国人民大学大学生志愿者法律援助中心章程,中心各部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各部部长(主任)向中心主任负责第十条 办公室负责中心内部联系、外部联系、经费管理、文件归档、值班监督等第十一条 组织策划部负责活动的设计、组织、宣传、现场协调、总结等第十二条 诉讼代理部负责代理符合本中心条件要求的案件代理活动第十三条 案例研究部负责按照一定形式整理汇编司法局项目组的网上答疑、海法和消协的咨询及诉讼代理部经办的案件第十四条 司法局项目组负责在司法局安排下回答网上的法律咨询第十五条 外联部负责本中心与校内、校外等有关组织和各界人士的联系第四章 成员第十六条 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剂校内其他各院系本科生、第二学位学士、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等均可自愿报名,经考核后成为中心成员。
第十七条 本中心各机构成员数额基本保持稳定的数目,视情况可略有上下浮动,具体组成如下(一)主任一名,副主任五名;(二)办公室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成员:本科生十五名;(三)组织策划部部长一名,副部长两名,成员:本科生十五名;(四)诉讼代理部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大学生申请法律援助,成员:研究生二十名大学生申请法律援助,本科生十名;(五)案例研究部部长一名,副部长两名,成员:研究生二十五名,本科生十名;(六)司法局项目组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成员:研究生五十人,本科生六名;(七)外联部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成员:研究生五名,本科生十名第十八条 中心成员的权利与义务:(一)参加中心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二)接受中心组织的教育和培训;(三)接受中心各项奖励;(四)维护中心形象;(五)对中心的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六)接受并认真完成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和任务;(七)退出后获得中心成员及学生活动证明第十九条 成员应负责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否则应按照内部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条 中心对成员工作情况建立相关档案,档案管理办法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和执行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第二十一条 中心的经费主要来源于社会捐助和有关单位赞助。
第二十二条 经费管理办法由赞助单位和本中心共同制定,或由办公室另行制定经费管理 由办公室具体负责执行第六章 内部考核和奖惩制度第二十三条 中心对成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成员工作业绩突出,中心应给予奖励;工作中违反章程,中心应予以惩罚考核、奖励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并报团委批准或备案第七章 日常工作制度第二十四条 每两周召开一次部长会议,有需要时可增加临时会议第二十五条 各部依据自身情况定期召开例会,有需要时可增加临时会议第二十六条 各部定期汇报工作并进行总结,每学期结束之前中心主任组织各部汇总工作报告,由办公室整理中心本学期工作总结,报团委老师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