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禁教风云——遇上王朝律法,看朝廷如何“收拾”违规洋人
明清禁教风云——遇上王朝律法,看朝廷如何“收拾”违规洋人
在明清时期,中国与西方的交流史上,有一段充满戏剧性的禁教风云。当欧洲天主教传教士带着宗教热情来到中国,却遭遇了明清王朝的律法与政策的碰撞。朝廷在处理这些 "化外人" 的违规行为时,上演了一幕幕精彩的历史大戏。今天,就让我们一起走进这段历史,看看明清王朝是如何花式 "收拾" 这些违规传教士的。
一、从怀柔到严惩:明清对违规传教士的态度演变
(一)明朝:初遇传教士,态度暧昧
明朝万历年间,欧洲天主教传教士开始大规模来华。起初,朝廷对这些 "远人" 采取了怀柔政策。万历二十九年(1601 年),利玛窦来到京城明清禁教风云——遇上王朝律法,看朝廷如何“收拾”违规洋人,以向化远臣的身份留京,并得赐官职俸禄。这种待遇与地方传教士形成了鲜明对比。
然而,随着传教士活动的增多,矛盾也逐渐显现。万历四十四年(1616 年),南京礼部侍郎沈㴶联合南北两京官员上书控诉在华天主教传教士,引发了著名的 "南京教案"。朝廷最终将在南京传教的王丰肃等以 "立教惑众,蓄谋叵测" 的罪名,"递送广东抚按,督令西归"明清禁教风云——遇上王朝律法,看朝廷如何“收拾”违规洋人,而京城的传教士庞迪我、熊三拔等因属同党,亦遣还本国。
(二)清朝:禁教政策逐步升级
清朝建立后,对传教士的政策经历了多次变化。康熙初年,虽然发生了杨光先掀起的教案,但朝廷对京内外传教士的处治不同,京外传教士安插广东,而汤若望等仍留在京城。
到了雍正、乾隆、嘉庆时期,朝廷实行全面禁教,且相关法规趋于严厉。乾隆十一年(1746 年)的福安教案是一个重要转折点。福建巡抚周学健抓获福安天主教传教士和信徒,并坚持按律惩办。乾隆帝起初认为 "未免重之过当",但最终还是同意 "照律定拟"。白多禄被斩决,其他传教士也被判处死刑或监禁。
嘉庆时期,惩治措施更是日趋严厉。嘉庆十年(1805 年),京城传教士德天赐因派人递送信件和地图被逮捕,刑部拟判遣返其回国或回堂,而嘉庆帝却下令将其解往热河圈禁。十六年(1811 年),嘉庆帝下令对秘密传教的西洋人首犯实行绞决,并形成专项条文《西洋人传教治罪专条》,纳入《大清律》。此后,在四川、湖南等地抓获的传教士均被处以绞决。
二、京城与地方:差异化的处置策略
(一)京城传教士:待遇特殊明朝化外人原则,管控严格
在明清朝廷眼中,京城传教士与地方传教士有着本质的区别。京城传教士被视为慕义归化之远臣,享受特殊待遇。他们不仅得赐官职俸禄,死时还能受赐墓地。例如,汤若望官至二品,享相应品级俸禄;南怀仁任钦天监监副时,每年也有固定的银两和米粮供应。
然而,这种特殊待遇背后是严格的管控。利玛窦曾在信中提到,他无法随意离京,更不得返回本国。康熙帝、乾隆帝也多次强调禁止京城传教士返回欧洲。在教案发生时,朝廷倾向于原地羁留京城的传教士,而非逐至粤澳地区或遣返回国。
(二)地方传教士:待遇迥异,处置严厉
与京城传教士相比,地方传教士的待遇可谓天差地别。他们被视为普通的化外人,一旦违规,处置更为严厉。从晚明到清嘉庆时期,对地方传教士的处置总体上趋于严厉明朝化外人原则,驱逐、监禁、绞决等刑罚屡见不鲜。
乾隆时期,监禁、圈禁成为朝廷处置地方传教士的常用方式。嘉庆时期,更是出台了专项法律条文,对秘密传教的首犯实行绞决。这种差异化的处置策略,反映了朝廷对京城和地方传教士的不同定位和考量。
三、澳门:禁教政策的重要舞台
(一)传教士的中转站与安置地
澳门在明清禁教政策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由于入华传教士的活动与澳门息息相关,朝廷如何处治在内地秘密行教的传教士,与对澳门的政策和管理密切相关。
康熙末年,澳门重新取代广州成为朝廷遣返传教士回国的中转地和安置被驱逐传教士的主要地点。雍正、乾隆时期,朝廷处置秘密行教者的主要方式,也是把他们解至澳门安置,或经由澳门遣回本国。
(二)对澳门天主教的管控趋严
随着内地禁教程度的加深,朝廷对澳门的天主教政策也发生了变化。乾隆之前,朝廷区别对待澳门和内陆的天主教,禁教仅针对潜入内陆的欧洲传教士,不涉及身在澳门的传教士和华人。
但从乾隆福安教案开始,朝廷注意到秘密传教屡禁不绝与澳门有关。此后,朝廷对澳门天主教的管控逐渐趋严,禁止内地民人前往澳门入教,对地方官实行责任连带,严查澳门的传教士,并与信教民人一体治罪。
四、律法与权术:朝廷处置传教士的背后逻辑
(一)"化外人有犯,依律拟断" 的原则
《大明律》《大清律》皆有 "化外人有犯,依律拟断" 的条款。明清时期,朝廷曾屡次依据这一原则审理传教士案件。例如,万历四十四年的南京教案中,沈㴶多次上疏参奏,呼吁按《大明律》惩治王丰肃等人;乾隆十一年的福安教案中,周学健也坚持按律处治传教士。
(二)多重因素的综合考量
然而,朝廷在处理关涉传教士的案件时,并非仅仅依据律法。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混合运用,法条、历史经验、国家安全、贸易关系、传教士与朝廷的关系、对澳门的政策与管理,以及最高统治者的态度等,都是重要的关联因素。
例如,康熙初年的杨光先教案中,虽然礼部审讯议定汤若望等犯 "传布邪教" 之罪,刑部也拟断汤若望立绞,但辅政大臣最终赦免了他的死罪;乾隆时期,皇帝对地方坚持按律处治传教士的请求,并不一概应允明朝化外人原则,有时会法外开恩,将传教士押解澳门即可。
五、历史的启示:从禁教风云看中西文化碰撞
明清时期对违规传教士的惩处与安置,反映了当时中西文化的碰撞与融合。朝廷在处理这些案件时,既坚持 "化外人有犯,依律拟断" 的原则,又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展现了高超的政治智慧。
在文化交流中,尊重彼此的文化和法律是基础;同时,面对外来文化的冲击,如何在保持自身文化特色的同时,吸收外来文化的精华,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如今,中西文化交流日益频繁,应该以开放、包容的心态,看待不同文化的差异,促进文化的交流与融合。同时,也要坚守自己的文化立场,维护国家的文化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