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身白刃里,杀人红尘中:从李白犯罪免刑,看唐代法律的包容开放
脱身白刃里,杀人红尘中:从李白犯罪免刑,看唐代法律的包容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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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刑法随着国家的建立而产生,是统治阶级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实施的惩罚手段。春秋战国到魏晋南北朝,刑法得到较快发展,隋唐时期进一步优化。
虽然这一演变充满暴力和血腥,但也逐渐考虑人道主义原则试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充分反映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文精神,这一点李白免刑可以充分证明。
李白曾在《赠从兄襄阳少府皓》写道:
“脱身白刃里,杀人红尘中。当朝揖高义,举世称英雄。”
从这里不难发现,诗仙李白曾因见义勇为杀过人,不仅没有追究刑事责任,反而被人称为大英雄,充分展现出
唐朝法律的开放性与包容性。
一、文化开放包容,刑法完善发展
唐初的统治者常用隋炀帝作为反面教材警示自己,因为亲眼目睹隋朝的兴亡。唐太宗即位后,他从农民起义中认识到人民力量的伟大,吸取隋朝的教训,非常重视民生。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唐太宗强调以人为本,虽然在中国很多朝代的思想家都有提出以人为本,但鲜有最高统治者会有这样的认知,并且将其作为自己的治国方针。
唐代早期,统治者采取清明的政治措施脱身白刃里,杀人红尘中:从李白犯罪免刑,看唐代法律的包容开放,社会稳定和政治清明,这为唐代司法融入人文精神创造有利的政治条件。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唐代商品经济高度繁荣,当然这也得益于长期的社会稳定,同时唐代物权、债权、农业、手工业、商业等方面立法逐渐完善,得益于唐朝高度繁荣的经济提供物质基础。
此外唐代交通工业达到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水平,以长安为中心的陆路交通,以洛阳为中心的水上交通吗,使得国内交通形成严密的运输网,为商业的发展提供便利,使得唐代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
唐高宗和武则天统治时期,唐朝疆域得到前所未有的扩大,综合国力得到显著提高,其开放程度也超过以前的统治者。
经过贞观之治和武周时期的发展,唐玄宗统治的开元天宝时期,唐代社会发展进入黄金时代,中外经济文化交流空前繁荣,呈现出盛唐的壮丽景象。
兼容并蓄文化政策的实施,使唐代文化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汉族和少数民族互相学习,中原与边疆联系密切。
唐朝与周边民族友好关系的发展,加强与周边地区的经济文化交流,加快民族融合。
在贞观年间,唐太宗曾说:
“夷狄亦人耳试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人主患德泽不加,不必猜忌异类。”
唐代时期交通发展迅速,与东南亚、阿拉伯、欧洲、非洲、西亚等国家交流频繁,形成多个国际贸易城市,极大地促进了中外经济文化交流。
这种多元化的文化交流,在很大程度上丰富唐代的物质文化生活,促进唐代的社会发展,使其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先进、最强大的国家。
强大的经济实力,加上清明的政治制度,使得唐朝对外交流十分频繁,增强唐代文化的包容性。
唐代刑法与司法作为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外交流的过程得到极大的改善,为唐代以人文精神的文化奠定深厚的文化基础。
二、司法融入人文精神,慎刑吸取前朝教训
“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
唐初的统治者认真总结隋朝快速灭亡的历史经验,确立道德礼仪是政治教育的基础,刑法是政治教育基础的司法理念,即强调伦理道德是治国安邦和教育人民的基本依赖,刑法镇压是治国安邦和教育人民的辅助手段。
因此唐代形成以礼为内容,以法为形式,融礼、法为一体,相互作用的思想,这是中国传统儒家文化与正统法律相结合的表现。
唐初统治者将正统的儒家思想贯彻到实际的立法和司法中。唐律是一部将刑事原则和礼法融合的法典,标志着中国古代正统法律思想的法典化。
唐代作为继承儒家思想的典范,在慎刑方面做出积极的努力。唐初统治者追求德礼为政教之本,明确提出了慎刑的思想,废除了严刑重法,主张法律要宽严适中,从重到轻。
尤其是在使用死刑时,唐律作为封建社会法律的典范,获得了
“一准则礼,得古今之平”
的美誉,所以李白被免刑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唐律》中断狱篇明确规定:
“诸断狱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答三十”。
唐代法律的包容性可不只是写于书本,更是在审判过程有所体现。审判过程,官员必须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的内容作出判决。
这一规定无疑是对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司法,人文主义的高度总结,在很大程度上规范司法活动的具体运作,明确了官员在审判中的法官责任试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有利于维护封建社会的法律秩序。
虽然唐朝的原则是维护法律的统一适用脱身白刃里,杀人红尘中:从李白犯罪免刑,看唐代法律的包容开放,限制司法官员的权限,不可否认的是,它包含了现代刑法思想的进步因素。
虽然不同于现代刑法适用原则,但在不同时代背景下对概念的追求一致,很大程度上维护了人民的权益。唐代德本刑用、慎刑和援法断罪的司法理念,影响着司法制度的设计和司法的具体运行。
尽管如此,刑法最终的目的还是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却也在司法理念中蕴含着强烈的人文精神色彩,反映封建社会统治者对生命和价值尊严以及人民力量的重视。
其次唐代在审判活动中进一步援引这一制度,从五听具体内容来看,中国古代司法官员已经开始关注,审判活动中受审者的心理变化,并利用经验审理案件。
这一制度是中国古代司法文明先进性的主要表现,通过五听获取案件的真实情况,限制和减少刑事审讯,避免法官的主观假设,更有利于实现司法公平公正,反映出古代司法过程中的人文关怀。
唐律明确规定,享有议、请、减等特权的贵族官僚,以及老幼废病、怀孕生产的妇女,不得拷问。在唐代的司法实践中,对证据制度的重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司法官的主观假设。
此外,在取证过程中,照顾老年人和儿童、怀孕和妇女,反映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唐代更加重视人文主义和司法文明的体现。
《唐六典》记载:
“凡决死刑,皆于中书、门下详复。”
从这里就不难看出,死刑在唐朝是十分严苛的刑法,必须上到中书省反复核查,
像李白这种见义勇为杀人的,多半都不会获罪。
我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源于“慎刑”的思想,其经历了从无到有、
不断完善的过程,并正式确立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它是统治者为了缓和社会矛盾,维护其统治秩序,树立其仁慈形象的一种手段。到了唐代,唐太宗认为“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
三、德主刑辅,人治社会
德治教化为中国古代儒家倡导的治国理论,长期以来被封建统治者视为正统思想。
儒家的德治主张以道德影响教育人,一方面要求统治者以身作则,注重修身勤政;另一方面注重平民的道德教育,倡导为政以德、德主刑辅。
然而德治思想将一切归因于人类的道德,将统治者道德转变的希望,完全寄托于被统治者自身修养,而忽视法制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地位。
儒家德治思想是一种以人治为价值导向的空想治国理论,具有明显的道德决定论色彩。
虽然唐初政治清明,统治者采用相对开放的法律体系。但是无论君主是否开明,政治是否清明,儒家这些理论最终不可避免地服务于专制统治,造成司法的黑暗和混乱。
人治的概念在中国传统法律中已经存在几千年,仍然受到其不同程度的影响,严重破坏了法治社会的建设。层次越高,权力越大,法律享有的特权就越多。
受儒家礼治思想影响,唐代社会的等级划分也十分鲜明。以唐律疏议为基础,将社会等级分为三个层次,即以皇帝为首的统治阶级、平民和贱民。
以皇帝为首的统治阶级,在法律上享有八议和官当的特权,而大量的部落和奴隶是连基本权利都享受不到。
虽然唐初统治者重视谨慎处罚,提倡宽缓处罚,但其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行业形成的社会等级秩序。
唐太宗曾规定:
“自今门下省复有据法合死,而情在可矜者,宜录状奏闻”。
其次,虽然唐代司法理念中提到的道德在内容和法律关系上与当今社会的道德不同,但两者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即根据当时的社会标准,要求人们在社会中发挥良好的作用。
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繁荣富强不可或缺、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正是因为吸收了儒家礼法融合的治国思想,唐朝才成为中国古代社会最辉煌的朝代。
唐代同居隐原则是儒家亲亲相隐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中国古代刑法中非常重要的原则。它赋予了亲属在一定范围内相互隐藏的权利。
在古代司法文化中,亲密制度的明确否定,即使是罪犯的亲属,只要实施上述指控规定的行为,也将受到相关的刑事处罚。
这一规定违背了人的天性,在实际的司法运作中,很难遵守。刑法的目的是通过惩罚犯罪来挽救罪犯,预防犯罪,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的社会危害。绝大多数受到惩罚的罪犯在服刑期满后仍将回归社会和家庭。
结语
唐代司法文化对平民生活的尊重、人格尊严的维护、对血缘家庭和弱势群体的同情,以及对司法公平公正的追求,不仅是人文精神的集中体现,也是中国传统法律发展的重要动力。
平民是治理国家的基础,把平民比作水,水可以载舟,也可以覆舟。唐朝对此有着深刻的理解。为了安顿平民,唐朝制定了先为平民,安人宁国的思想。
如果人民生存得不到保障,生活困难,就会导致国家动荡。现代也是如此。要维护社会稳定,以人为本,保护人民基本权利势在必行。
只有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才能激发人民的热情,在艰苦的环境中团结奋斗,实现社会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