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发布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发布
11月28日,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2024年药品目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发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医保发〔2023〕30号)同时废止。
11月28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西药部分,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记者在2024医保目录谈判结果公布新闻发布会上。郑怡琳摄
《通知》指出,各地要严格执行《2024年药品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西药部分,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甲乙分类等内容。要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将新增的药品按规定纳入,调出的药品按规定删除,调整“备注”内容的药品要更新支付范围、支付标准等,同步做好药品编码数据库与智能监管子系统的对接,落实《2024年药品目录》管理要求《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发布,加强费用审核和基金监管。
对本次目录调整中续约失败被调出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为保障用药连续性,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2025年6月底前医保基金可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过渡期内各统筹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衔接,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替换。
《通知》规范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管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西药部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2024年药品目录》中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医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文件、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支付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保局要指导相关药品企业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目录新增药品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挂网工作。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原则上应于2025年2月底前召开药事会,根据《2024年药品目录》及时调整本机构用药目录,保证临床诊疗需求和参保患者合理用药权益。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药占比为由影响药品进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