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规定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规定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维护正常经营和管理秩序,
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
第二条本办法贯彻“公司利益为重、责任到人、奖罚分明”的原则。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在公司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因权利和义务
履行而产生的难以协商处理,需经诉讼、仲裁、调解、和解等方式解
决的分歧和争执,包括诉讼案件、劳动仲裁案件、经济仲裁案件、非
第四条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方式包括协商谈判、和解、调解、诉讼、
第五条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程序是指纠纷产生后企业诉讼管理办法,发案单位及法务
处采取的工作程序,包括:非诉讼纠纷的协商谈判事宜,诉讼程序发
生之前的沟通、协调、协商,诉讼或仲裁的庭前准备,审理中的证据
补充,案件审理的全过程,直到裁判或调解后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履行,案件归档等。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各下属集团、经营管理单位,其中案件产生的
具体单位称为发案单位,与案件有关的发案单位业务部门称为业务部
门。其中采购类合同纠纷中,供应公司、东营港供应公司合同经办部
门为业务部门。
第七条集团公司及各单位有关部门收到法院邮寄或送达的文件时,
应及时通知各单位法务专员(无法务专员单位,应及时通知法务处),
不得私自接受或拒收。
第八条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完结前(诉讼案件应在裁决/调解书生效
前),案件处理的参与者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坚持保密原则。
如违反保密规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事
项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章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九条各下属集团、经营管理单位设法务专员,一般法律纠纷案件
由各单位法务专员处理,法务处进行业务指导;重大疑难案件由法务
处按照本规定第四章处理。
第十条法律纠纷案件根据难易程度分为一般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
重大疑难案件是指案情复杂、涉案标的额巨大、影响面较广的各类案
件。下列案件属于重大疑难案件:
1.由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
2.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不明确的;
3.民事诉讼或非诉讼案件标的额为800万以上的;
4.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
5.涉及资产重组、破产、改制的案件;
6.专业技术性很强、涉及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的案件;
7.涉及人数较多、法律关系复杂的重大劳动纠纷案件;
8.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五
条所规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等类型的案件;
9.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以及与行政法律关系或刑事法律关系有交叉
10.各单位认为需要法务处处理的,由各单位提出申请并签批至法务
处主管领导的案件。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各下属集团、经营管理单位业务发生法律纠纷
时,原则上不允许聘用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确需聘用的或各单位需聘
用律师事务所为常年法律顾问的,需填写聘用律师(律所)申请表(附
件1),逐级签批到集团公司董事局主席后,交由法务处,由法务处负
责聘用;执行中案件,如外部律所或律师有财产线索的,各单位可自
行与其协商,确定聘用律师后,填写聘用律师(律所)申请表,由法
务处负责签订合同。
第三章一般法律纠纷案件处理
第十二条各下属集团、经营管理单位设法务专员,负责本单位一般
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集团法务处根据下属集团、经营管理单位需要,
对一般法律纠纷案件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各下属集团、经营管理单位发生法律纠纷时,需要通过诉
讼(或仲裁)方式处理的,由业务部门经办人通过线上诉讼管理系统
填写立案申请表(路径:中国万达集团-协同办公-诉讼),并逐级签
批至发案单位主要负责人。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根据案件进展,需要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
申请强制执行的,业务经办人应通过诉讼管理系统填写上诉(再审)
申请表、执行申请表,并逐级签批至发案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十四条从立案申请至结案所有流程均需通过诉讼管理系统进行
线上管理,各单位法务专员应通过诉讼案件管理系统填写案件进展情
况并及时进行更新(2日内完成录入或更新),结案后,由法务专员通
过诉讼管理系统填写结案申请表,并逐级签批至发案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具体案件管理规定由各单位在本规定的基础上自行制定。
第四章重大诉讼纠纷案件处理-起诉
第十六条材料提交及审查
(一)确定纠纷需经诉讼程序处理后,由业务部门经办人通过线上诉
讼管理系统填写立案申请表(路径:中国万达集团-协同办公-诉讼),
经各单位法务专员初审并逐级签批至发案单位主要负责人后,由法务
处进行最终审查。
业务经办人在提报诉讼申请表时,应同时将相关证据材料提交法务专
员及法务处审核,包括但不限于:
1.合同文本,包括附件、变更或解除协议、信函、图表、视听资料、
广告、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及其它有关资料等;
2.询证函、对账单、收据、欠条等材料;
3.开工、验收、提货、发票等有关单位票据;
4.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的财务账目;
5.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证人证言及其它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
6.对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1)对方当事人为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
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财产情况包括银行账户、土地、房产等。
(2)对方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有关的批准文件和具
备其他经济组织条件的证明,财产情况包括银行账户、土地、房产等。
(3)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已婚的提供夫妻
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财产情况包括银行账户、土地、房
(二)业务部门将上述搜集来的材料经本单位法务专员初步审查通过
后交法务处,讨论诉讼方案。对于其中证据不足的,业务部门应继续
搜集相关材料,并于7日内补充完证据提交法务处。
(三)法务处根据案件情况,向业务经办人了解案件详细情况,并制
作书面案件调查笔录(附件2),经业务经办人签字确认后附卷存档。
(四)案件相关证据材料的收集,应做到证据确凿、充分,坚持以案
件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最大程度保障公司利益的原则。对于不
符合立案条件或者证据明显不足,立案后可能败诉的,不得进入诉讼
程序,发案单位负责人坚持起诉的,法务处提交案件书面意见,并向
发案单位负责人说明情况,诉讼申请经集团公司总裁签批后方可进入
第十七条和解
法务处经审查材料,认为纠纷不适宜起诉或仲裁的,发案单位需按照
法务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制定初步和解方案,并向发案单位负责
人汇报,根据负责人指示与对方进行协商和解。在必要时,发案单位
可请求法务处协助处理纠纷。
发案单位需将纠纷处理的进展情况及时向法务处汇报。
第十八条立案
(一)经审查材料,证据材料确凿、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待法务
处对移交的证据及申请表审核后出具法律意见,同意接收后,进入重
大纠纷案件的起诉阶段。
(二)法务处确认案件起诉材料准备齐全后,业务部门需在要求的时
间内准备诉讼费用。
第十九条保全
为了保证发案单位在胜诉且对方不履行判决、调解书、仲裁文书时能
及时挽回损失,应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担保,担保分为内
部担保和外部担保。
内部担保:发案单位提供对方详细的财产信息,并向法院提供担保,
担保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以保全申请人或保全担保人自己所有的、实际占有的、能够流
转的财产作为担保财产,价值难以保证,易损或易消耗,不易控制的
动产不能作为担保物提供担保。
(二)以保全申请人或保全担保人自己所有的、实际行使的、具有价
值能够处分并交易的财产性权利作为担保财产。
(三)保全申请人或保全担保人提供的财产,原则上要相当于保全请
求的数额。诉讼双方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保全申请人可
提供不低于保全数额20%的现金进行担保。
外部担保:是指由发案单位寻外部有资质的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
与其签订担保合同,并支付担保费,由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为发案单
位的保全行为向法院提供担保。
第二十条庭审
(一)根据开庭通知,在开庭时间,法务处法务专员应按时出庭,并
做好庭审笔录;必要时,法务处可要求发案单位业务部门相关人员一
起出庭,相关人员可在庭审中就有关证据、案件事实情况进行说明。
(二)在开庭前及庭审过程中,对方单位同意调解的,经公司负责人
以书面形式批准同意并经法务处审核后,可与对方当事人和解或进行
调解结案。开庭前对方自愿履行义务的,可申请撤诉。
(三)庭审后,法务专员应及时向法务处、发案单位负责人汇报庭审
情况,以便及时调整诉讼思路。
第二十一条上诉或申请再审
(一)收到裁判文书后,业务部门征求法务处的意见后,认为需要提
起上诉或申请再审的案件,应于裁判文书送达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诉
讼管理系统填写上诉或再审申请(路径:中国万达集团-协同办公系
统-诉讼-上诉/再审)逐级签批至发案单位主要责任人,并将裁判文
书、相关资料报法务处,法务处对案件经办部门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
审查,并对上诉或再审申请做出最终审批意见。
(二)上诉、再审案件的办理程序,参照本办法关于起诉案件的规定
(三)决定不予上诉或申请再审的案件企业诉讼管理办法,由业务部门负责裁判文书的
第二十二条执行
(一)对方在裁判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业务部门在对方义
务履行完后两日内,将对方履行义务的书面凭证(复印件)送至法务
(二)对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裁判文书主动与我方协商履行义务方案
的,发案部门承办人需严格按照方案督促对方履行义务,并将义务履
行情况在24小时内向法务处汇报。
(三)裁判文书生效后,对方未按裁判文书指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或未按协商方案进行还款的,业务部门在24小时内将情况向法务处
反馈,并通过诉讼管理系统填写执行申请(路径:中国万达集团-协
同办公系统-诉讼-执行申请),逐级签批至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规定,并将
裁判文书、相关资料报法务处,法务处对案件经办部门报送的及相关
资料进行审查,由法务处做出最终审批意见,同意申请强制执行的,
由法务处协同发案单位到法院申请立案执行。
(四)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五)执行申请中必须列明或以附件的形式列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
财产情况,如银行账户、不动产登记情况等信息资料。
(六)在执行后,经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时,发案单位
须尽量搜集被执行人财产。
(七)执行终结后,若发案单位损失无法收回,发案单位可按照公司
相关制度规定对相关业务人员做出处罚。
第二十三条结案
对方履行判决、调解书义务后,由法务专员及时通过诉讼管理系统填
写结案申请表(路径:中国万达集团-协同办公系统-诉讼-结案)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规定,逐
级签批至发案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务处,案件结束。
第二十四条案件管理
从立案申请至结案所有流程均需通过诉讼管理系统进行线上管理,法
务处经办人员应通过诉讼案件管理系统填写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进
行更新(2日内完成录入或更新)。
第二十五条特殊规定
案件转移。法务处接收案件后,发案单位认为案件不再适合由法务处
处理的企业诉讼管理办法,填写《案件转移申请书》(附件3),写明申请转移原因,经
领导逐级签批同意后,办理案件转移手续,法务处列明截止到转移之
日的案件进展情况。案件转移后,法务处对此案后续进展不再承担任
第五章重大诉讼纠纷案件处理-应诉
第二十六条各下属集团、经营管理单位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时,发
案单位接收到法律文书或保全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各单位法务专员,
法务专员接到通知后及时与法院沟通并进行阅卷,阅卷完成后要形成
阅卷笔录。对属于重大疑难纠纷案件的,法务专员应及时向法务处报
备,并将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提报。
第二十七条按照“先调解,后应诉”的原则,各单位业务经办人根
据案件情况,先行制定方案与对方协商,协商成功的,业务经办人需
将调解方案一并汇报签批至各下属集团负责人,签批完成后将上述书
面调解方案移交法务处,经办人负责调解方案的履行,及时将履行情
况的书面凭证、信函等一系列文书移交法务专员处。
第二十八条经协商不成的,由发案单位业务经办人通过线上诉讼
管理系统填写立案申请表经发案单位负责人签批后,移交法务处进入
应诉程序。具体事宜参照起诉过程的详细规定。
第六章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应本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及完
善、提升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的原则,积极应诉。
第三十条各下属集团、经营管理单位收到劳动仲裁通知后,立即到
备案,该类纠纷案件由各单位法务专员办理,法务处协办,发案单位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搜集相关劳动争议案件证据材料。
第三十一条根据开庭通知,在开庭时间,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
职工原岗位负责人可随同法务专员出庭,可在庭审中就有关证据、情
况进行说明,并就庭审情况,如实向发案单位负责人汇报。
第三十二条对于不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在法
定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裁决被撤销后
可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对于裁决判定公司承担相关义务的,发案单位对裁决无
异议的,应及时告知人力资源部门及时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章非诉讼纠纷案件处理
第三十四条非诉讼纠纷案件,与诉讼法律纠纷相对应,是指不与法
院、仲裁委员会发生关联的法律事务,主要包括提供法律咨询、出具
法律意见书、起草函告等。
非诉讼纠纷发生时,各下属集团、经营管理单位法务专员自行做好登
记备案及存档工作,杜绝隐瞒不报、推托迟延的情况,避免因纠纷处
理不当、不及时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各下属集团、经营管理单位在工作过程中,如遇到本部
门难以处理的法律问题,本单位法务专员认为需要法务处提供法律支
持的案件及事项,应填写《非诉讼案件情况登记表》(附件4),并起
草纠纷情况说明,连同相关资料,报法务处。
发案业务部门应根据法务处的具体要求,提供或补充提供详细的情况
说明及资料,以便于及时、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
法务处根据案件情况,向业务经办人了解案件详细情况,并制作案件
调查笔录(附件2),经业务经办人签字确认后附卷存档。
第三十六条法务处对各下属集团、经营管理单位提交的《非诉讼案
件情况登记表》及案件资料进行分析,于两个工作日内以《法律意见
书》的形式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七条各下属集团、经营管理单位的非诉讼纠纷由本单位法务
专员负责处理,如遇重大纠纷、疑难纠纷可向法务处申请指派法务专
员协助处理。
第八章案件讨论
第三十八条符合本制度中重大疑难案件范围的,实施集体讨论办
法,下属集团、经营管理单位处理的一般案件意见分歧大时,实施集
体讨论办法。法务处主任负责组织实施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工作。
第三十九条各下属集团、经营管理单位案件承办人员在办案过程中
认为案件须集体讨论的,应及时向集团法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由法务
处决定是否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
第四十条法务处主任决定进行集体讨论的案件,在决定作出后五日
内安排讨论。
第四十一条讨论议题、讨论时间由法务处主任根据案情予以确定,
对于特别重大疑难的案件可以组织多次讨论。
第四十二条参加集体讨论的成员主要包括案件承办人员、法务处全
体法务专员。
第四十三条进行重大疑难案件讨论时,由承办人员汇报案件基本情
况及需解决的问题。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承办人员应于讨论前3-5
日内准备书面材料,并提前将书面材料分发给参加讨论人员。
第四十四条讨论由法务处主任主持,承办人员向与会成员介绍案情,
并就其中的法律关系、主要证据和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的疑难问题提
第四十五条与会人员应认真研究案情,针对案件焦点和疑难点展开
讨论,积极发言。
第四十六条法务处主任应总结讨论意见,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确定办案方案。
第四十七条如果办案方案与发案单位的意见不一致时,应以法务处
确定的办案方案为准,不同讨论意见在记录中如实注明。
第四十八条讨论会应由专人记录,与会人员均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会议记录与其他案卷材料一同归档保存。
第四十九条结案后,各下属集团、经营管理单位法务专员将案件进
行装订,卷宗分为正副卷,卷宗按阶段分为一审卷、二审卷、再审卷、
执行卷四类,该四类卷宗应分别装订,法务专员应于每一阶段完成后
一周内装订完成并将正卷交至法务处存档(其中,一审卷、二审卷在
二审结案后一并提交),副卷留存发案单位。(附件5:卷宗封面及目
第五十条装卷顺序
(一)一审卷装卷顺序
1.封面;2.目录;3.立案申请表;4.诉讼费交费凭证;5.授权委托书;
6.民事诉状;7.诉讼保全申请书(含全部财产线索、诉讼阶段续封申
请);8.保全裁定书(诉讼阶段续封裁定);9.立案通知书、开庭传票;
10.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1.管辖权异议裁定书;12.阅卷笔录;13.案
件调查笔录;14.证据材料;15.法务专员诉讼预案、诉讼方案、案件
集体讨论意见;16.代理词、答辩状、调查取证申请书;17.庭审笔录;
18.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二)二审(再审)卷装卷顺序
1.上诉(再审)申请表;2.上诉状(再审申请书);3.立案通知书、开
庭传票;4.阅卷笔录;5.证据材料(新证据);6.法务专员诉讼预案、
诉讼方案、案件集体讨论意见;7.代理词、答辩状、调查取证申请书;
8.传票、出庭通知书;9.庭审笔录;10.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三)执行卷装卷顺序
1.执行申请表;2.执行申请书;3.执行裁定书;4.履行判决的相关凭
证;5.结案申请表。
第五十一条各发案单位工作人员如有下列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
将视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及各发案单位主要负责人200元以上
的处罚。对于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给予批评并限期改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按照集团公司的相关制度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应给
予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触犯《刑法》的,依法报请有关部门追
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未进行签批手续或自行外聘律师(律所)
(二)未按照本管理规定的程序及要求办理案件,结案后未按时提交
卷宗资料、卷宗资料缺失或内容不全的;
(三)未通过诉讼案件管理系统提报相关申请,未对案件进展情况及
时进行更新的;
(四)业务经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拖延、推诿、不予配合的,未按
照法务专员的要求提报相关资料的;
(五)业务经办人隐瞒案件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及时、准确报告纠纷案件情况的;
(七)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泄露案件信息内容,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
(八)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谋取私利、收受回扣的;
(九)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其他罚则参照《万达集团法务风控考核细则》中诉讼部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法务处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万达集团法律纠纷处理
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