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与安全
劳动保护与安全
一、劳动者在劳动安全方面的基本权利
职工在劳动安全方面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职工有权利得知所从事工作可能对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和可能发生的不安全事故。用人单位有义务使职工了解从事该工作可能对身体造成的危害,并有责任对职工进行与其从事工作相适应的劳动安全卫生培训。
(二)职工有权利获得保障其健康、安全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用人单位有责任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为其发放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职工有权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予以拒绝,对于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给职工处分,更不得开除职工。
(四)职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危害职工健康安全的状况和行为劳动保护是国家和单位,并不得进行打击报复。
二、劳动者在劳动安全方面的主要义务
职工在劳动安全方面的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保护是国家和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是职工生命安全的保障,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将影响职工的健康与安全。
(二)职工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各种防护用品。
(三)在劳动过程中,职工有义务听从生产指挥,不得随意行动。
(四)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现不安全因素或者危及健康安全的险情时劳动保护与安全,有义务向管理人员报告。
三、用人单位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职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以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也不一样,按照国务院《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的规定,对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当提供适用的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等;对在有噪音、强光、辐射热和飞溅火花、碎片、刨屑的场所劳动保护与安全,应当分别提供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和帽盔等;对于经常站在有水或者其他液体的地面的操作的工人,应当提供防水靴或者防水鞋等;对在高处作业工人,应当提供安全带;对电气操作工人,应当提供绝缘靴、绝缘手套等;对经常在露天工作的工人, 应当提供防晒、防雨的用具;对在寒冷气候中必须露天进行工作的,应当提供御寒用品;产生大量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的工厂,应当备有放毒救护用具,必要的时候应当设立放毒救护站。
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健康和安全生产。因此,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特种防护用品的生产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劳动防护用品出厂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包括的使用范围、安全卫生性能、使用条件和期限等内容。用人单位除按国家规定为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当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制定相应的检验及报废制度。
四、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最长时间的规定
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即: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可见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超过这一规定,即为违法,并视情节轻重承担法律责任。
五、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这是防止和减少职业病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对每一个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健康负责。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涵义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是世界各国劳动法和劳动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本身的生理特点决定了应当给予女职工包括所有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已婚、未婚的女性职工特殊的劳动保护。女职工由于其生理特点,往往在劳动和工作中遇到一些特殊困难;同时她们还承担着生育和抚育婴幼儿的天职。如果在劳动中对于女职工的这些特点不予注意,不加以保护,不仅会影响女职工本身的安全和健康,而且还会影响到下一代的安全和健康。我国劳动法中所指的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正处在成长发育的时期,过重和过度紧张的劳动、高温等不良的工作环境,不适合的劳动工具等因素,都可能影响到未成年工的健康,甚至引起疾病。因此,为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应当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提供特殊的劳动保护。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是对生产力的保护,有利于民族的兴旺繁荣,有利于我国现代化建大业。
七、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不受非法侵犯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至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非法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用人单位必须加强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这是对用人单位的义务性规定。用人单位录用职工,就有义务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以保证其了解所从事工作可能造成的职业危害和如何防止这些危害的发生。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必须认真地对新工人进行安全生产的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现场教育,并且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准许其进入操作岗位;二是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活动日和在班前班后会上检查安全生产情况等制度劳动保护是国家和单位,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并且注意结合职工文化生活,进行各种安全生产的宣传活动;三是在采用新的生产方法、添设新的技术设备、制造新的产品或调换工人工作的时候,必须对工人进行新操作方法和新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