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工作条例
地方志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地方志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67号
现公布《地方志工作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00六年五月十八日
地方志工作条例
第一条为了绊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
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
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
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済、文化、社会等
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地方志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自治州)编
纂的地方志中国地方志工作条例,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地
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等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
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
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指导、督促和检査地方志工作;(二)拟定地
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篆方案;(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四)搜
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地方志工作条例,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五)组织开
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第六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
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
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八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別由本
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
第九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编纂人员实
行专安兼职相结合,专興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
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
第十一条具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
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
当提供支持。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査阅、摘抄、复制,但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
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关资料,可以获得适当报酬。地方志资
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第十二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
方可以公开出版。
对地方忐书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
车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市査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
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的主体、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
第十三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或
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
第十四条地方志应当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送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
的机构备案。
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資料、实物等以
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指定专駅人员集中
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修志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本级国家档案
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第十五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地方综合年鉴为职务作
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地方志工作条例,其著作校由组织
编纂的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
第十六条地方志工作应当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可以通过建设资料
库、网站等方式,加强地方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利
用上述资料库、网站查、摘抄地方志。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
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
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札构提请
本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志工作条例,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
者地方志存在违反完法、法律、法规规定内答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
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
定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中国地方志工作条例,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编纂地方志涉及军事内容的,还应当遵守中央军委关于军事志编
纂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部门志书的编纂,参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载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地方志工作条例》答问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地方志工作条例》答问
新华社北京5月30口电2006年5月18口,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67
号国务院令公布《地方忐工作条例》,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
公室负责人口前就《地方志工作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国务院为什么要制定《地方工作条例》?请您介绍一下《地方志工作
条例》出合的背景和意义
答:持续不断地编纂地方志,是我国独有的延续两千多年的优良文化传统。
自隋、唐确立史志官修制度以来,历代都把修志作为一种官职、官责,并颁布政
令对修志进行统一规范。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方志工作。
1957年,国务院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家12年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纲要(草案)
“文革”期间,地方志编修工作因故中断。改革开放以米,地方忐编修重新启动。
全国首轮省、市、以:级志书规划编纂六千余部,截至2005年,已出版五千余
部。地方志工作作为一项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文化基础
事业,已成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一项系统工程,发挥了资政、存史、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