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本规定旨在明确微型计算机销售商、维修服务商及制造商在商品维修、更换、退货(统称三包)方面的责任与义务,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销售的所有被收录在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详见附件1)中的产品,包括微型计算机主机、外围设备、可选配件以及相关软件(统称微型计算机商品)。
第三条规定,微型计算机产品销售时必须遵循销售者负责提供三包服务的原则。无论是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商,还是销售者与维修服务商之间所签订的合同,均不得规避或减轻本规定中关于三包责任及义务的承担。
本规定确立了微型计算机商品实施三包的基本准则。国家倡导销售方和生产方制定比本规定更为严格的、更有利于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三包承诺。这些承诺作为明确的担保,必须依法执行;若未履行,则需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
(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三)采取有效措施,保持销售商品的质量;
(四)销售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需明确微型计算机的具体配置详情,进行开箱检查,确保正确进行调试,确保商品与产品使用说明中标注的配置和质量标准相符,并直接向消费者展示和检验商品。
2.核对商品商标、型号和编号;
3.介绍产品的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明确三包服务期限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并出示相应的三包证明、有效的销售发票、产品合格证明以及用户手册;三包证明需严格按照《微型计算机商品三包证明》(详见附件2)的规定进行详尽准确的填写,并附上销售商的公章;有效的销售发票需标明商品的品牌、型号、销售日期、销售商公章以及交易金额等信息。
不得出售那些未达到法定标识标准、不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中描述的性能和功能,以及质量不达标的微型计算机产品。
销售时附赠的与销售同款的微型计算机产品,亦需承担相应的三包责任。
预装软件、随机销售的以及随机赠送的软件,必须明确标示其名称、版本、使用期限和生产厂商的名称;严禁销售盗版软件;严禁赠送盗版软件。
(八)销售软件时,应当验证软件介质的完好性;
应主动积极地与生产方、维修方紧密沟通,构建用户资料库,并全力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
(十)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维修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维修资质证书,具备从业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负责提供三包服务期限内的免费维修服务、软件维护工作,以及三包服务期限结束后需付费的维修服务。
(三)为了保障销售方和生产方的声誉,必须选用全新且满足产品技术规范及质量标准的零部件及元件。
根据相关修理代理合同或协议的规定,确保维修费用、所需部件及元器件完全用于维修工作。
(五)接受生产者、销售者的监督和检查;
确保维修作业的顺利进行,需持续维持常用维修部件及元器件的充足库存,以防因配件短缺而造成维修周期的延迟。
务必细致、真实、全面地记录维修过程,包括故障描述、维修措施以及维修完成后的质量检验,并向消费者亲自展示已修复的微型计算机产品及其维修记录。
(八)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九)认真对待消费者的投诉事宜,积极回应消费者对商品维修质量的咨询。
第七条规定生产者,包括微型计算机商品的供应商及进口商(两者均等同于生产者),需履行以下责任与义务:
微型计算机商品应附上相应的中文使用指南、产品合格证明以及三包服务凭证;其使用指南需依照国家标准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和GB5296.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使用说明》的相关要求进行编制;在使用说明中,需清晰阐述微型计算机的硬件、软件配置及其兼容性,并详细说明基本功能的操作步骤;三包服务凭证需满足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三包凭证》的具体要求。
应当自主选定或指派具备相应维修资质的维修机构承担三包期限内的维修工作,同时需提供维修机构的名称、具体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若维修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发生撤销或变更,应及时通知消费者。
依据相关维修代理合同或协议的规定,需提供符合标准的、充足的维修零件,以确保满足维修工作的各项需求。
依照相关维修代理合同或协议的规定,需承担三包服务期间内产生的维修成本;在产品流通的各个阶段,维修费用不得被截留,应全额支付给维修服务提供者。
依据相关维修代理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需提供技术文件,进行技术培训等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给予技术支持。
(六)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查询,并及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规定,微型计算机产品的保修期限包括整机保修期限和主要部件保修期限。具体保修期限可参考本规定的《实施保修的微型计算机产品目录》。保修期限的计算从开具发货凭证的当天开始,并需扣除因维修所占用以及因无备件而延误的时间。若保修期限的最后一天恰逢法定节假日,则保修期限的截止日将顺延至节假日的次日。
第九条 在保修期限之内,顾客可持购货凭证及保修单据进行维修、更换或退货。若顾客遗失了购货凭证及保修单据,但能证实该微型电脑产品处于保修期限之内,经销商、维修服务商、制造商应依据本规定承担相应的维修、更换责任。
第十条规定,在整机三包服务有效期限内,若微型计算机产品出现故障,维修方需承担免费维修责任,同时确保维修后的产品能够连续正常运作超过30天。
在主要部件的三包有效期限之内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若主要部件发生故障,维修人员需承担免费维修或免费提供全新主要部件的责任,此服务涵盖工时费及材料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