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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计委、中医局印发北京市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北京市卫计委、中医局印发北京市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共同发布,对《北京市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印发,并已发出相关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各三级医院:

《北京市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在2017年9月7日得到了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办公会的审议批准。该办法现已正式发布,同时,针对其顺利实施,特提出以下工作指示。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

市、区两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及所有医疗机构需强化管理,给予高度重视,将医师注册工作视为深化医疗改革、维护人民健康的关键环节。需认真学习医师执业注册及医师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提升法律观念和责任意识,确保医师合理流动、自我约束、依法行医等工作的有效推进。同时,应鼓励资深医师向基层医疗机构流动,加强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力度。

二、加强监管,落实责任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及所有执业机构和医生,均需严格遵循医师注册的相关政策法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确保医师注册流程的顺利进行和高效运作。同时,需加强医疗行为的监管力度,医师个人需提升自我约束,医疗机构需严格医师注册管理,以防止医师注册监管中出现疏漏。行政部门应增强对医师及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和注册管理的监督,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处理。

三、加强信息公开,强化诚信意识北京市卫计委、中医局印发北京市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通知,逐步完善信用体系建设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及各医疗机构需各尽其责,加强信息公开与信息传递,对医师执业注册、执业注册变更、备案、注册注销以及行政处罚、医师定期考核等相关信息进行实时更新。同时,对医师在注册和执业监管过程中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进行详细记录,并将其纳入信用体系构建中,逐步构建并完善医师职业信用体系。

四、严格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

医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医,切实遵循医疗职业规范,且需在注册的执业区域、诊疗领域、执业资质(包括执业医师与执业助理医师)以及诊疗类型内进行医疗服务。此外,医生还需秉持职业道德,严禁获取非法利益,避免破坏医疗秩序,并确保不损害患者合法权益。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2017年10月25日

北京市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本市医师的执业活动,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以及《关于下发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等与医师注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指导原则,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办法所指的医师执业注册,系指那些已经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并且满足执业注册相关要求的临床、口腔、公共卫生以及中医类别的医师,他们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预防保健机构提出执业注册申请的行为。

第三条,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承担医师注册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医师注册需借助医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请,并执行电子注册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 执业注册和注册程序

第五条 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六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注册时需按照地域划分,具体而言,执业医师的执业区域限定于北京市,而执业助理医师则需在医疗机构、预防保健机构或其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内进行执业。

第七条医师电子化注册机构端,打算在医疗机构或保健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人员,需向负责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注册申请;而计划在预防机构执业的人员,则需向该预防机构所属的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注册申请。

第八条 若医师计划在同一个执业地点的多家机构行医,需选定其中一家作为其主要的执业场所,并向负责批准该场所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注册申请;至于其他计划执业的机构,则需分别向各自批准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并在申请中明确指出拟执业机构的名称。医师的执业领域需与登记备案的医疗机构的诊疗项目相一致,中医类别的医生,包括纯中医、中西医结合以及中医全科医生,他们可以注册在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与之相关的临床科室。若医师仅在一个机构执业,该机构便被认定为他的主要执业机构。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也就是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生,若他们注册了多个执业类别,若他们想要向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即乡镇卫生院以外的机构备案执业,那么他们必须选择最早注册的那个执业类别来进行备案。

第九条规定,执业医师可以在不同的执业地点申请多个机构的执业注册,但需指明其主要的执业机构。而执业助理医师则不得跨越行政区划申请多个机构的执业,他们只能在其主要执业机构所在行政区划内,申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备案并开展执业活动。对于拥有多个执业地址的机构,执业助理医师在注册时,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执业地址所在的行政区划作为其执业地点。

第十条医师在执业前需先登录至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用户信息的注册手续,且必须获得其拟从事执业活动的医疗机构的首肯,之后方可着手办理医师执业注册的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医师需提交两份执业、执业变更及多机构备案申请的审核表格(请先在系统中完成相关信息填写,随后进行打印)。

在最近六个月内,需提供三张尺寸为2寸、背景为白色的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且这些照片需与系统中提交的图片保持一致。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副本一份需提供;若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申请注册,则仅需提交规范化培训基地所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明》副本一份。

北京市卫计委、中医局印发北京市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第1张

四、对于在取得医师资格证后的两年内未曾进行注册的医师医师电子化注册机构端,若其执业活动被暂停超过两年,或者《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已经消除,那么在申请注册时,必须提交由北京医师协会(涉及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等类别)或中医(药)主管部门所认可的中医医疗机构出具的培训合格证明。

外籍人士若获得中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签发的《医师执业资格证》,必须一并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留许可证》的正本和副本各一份。

第十二条:申请备案者需通过医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操作。注册的主管部门必须在收到备案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确保完成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规定,注册主管机构需在接到注册申请文件后,于20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审查结果符合要求的,将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并颁发《医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

医师如需调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级别(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及执业范围等注册信息,需通过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执业注册变更的申请,同时需根据变更的具体内容,依照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和资料。

(一)医师申请变更执业地点提交以下材料:

除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外,还需:

近期内需提供一张2寸规格、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的人像照片,共计1张,且该照片须与您在网络平台上所上传的图片保持一致。

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二)医师申请变更执业范围提交下列材料:

医师在执业、变更执业以及进行多机构备案申请时,需提交两份经网络填写并打印完成的执业申请审核表。

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3.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应学历证明(硕士及以上)的正副本各一份;在北京市三级甲等综合(专科)医院(军队、武警医院除外)接受同专业领域的系统培训两年,或完成专业进修两年医师电子化注册机构端,或两者合计两年,由该医院提供的业务考核合格证明的正副本各一份;若申请将执业范围更改为全科医学,则仅需提供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全科医生转岗培训的证明材料正副本各一份;若申请变更执业范围为儿科或精神卫生专业,则仅需提交北京市相关专业的转岗培训合格证明正副本各一份。

(三)医师申请变更执业类别提交下列材料: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网络填写完整后打印)2份。

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3.医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1份。

(四)医师申请变更执业级别提交以下材料: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网络填写完整后打印)2份。

2.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3.医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1份。

若同时提出执业范围调整的申请,必须提交在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阶段所填写的对应专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表》和《医师资格申请表》的原件以及一份复印件,同时还要提供《试用单位考核合格证明》的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执业医师若需在省(市)级行政区域间调整执业地点,或执业助理医师需要在区级行政区域间变更执业地,应直接向拟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若需更改执业范围,须先获得该范围的医师资质,随后方可提出执业注册变更的申请。完成执业类别变更后,原先类别所对应的注册信息将自动失去效力。

第十七条规定,若执业助理医师欲申请成为执业医师,必须先获得执业医师的资格,然后方可提出变更执业注册的申请。一旦执业助理医师成功变更为执业医师,其原有的注册信息将自动失效,此后便不能再申请同类别执业助理医师的注册。

第十八条规定,一旦执业地点、执业范围、执业类别或执业级别发生变更,之前在原主要执业机构及其他机构备案的所有执业信息将自动失去效力。并且,在主要执业机构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其他执业机构的备案信息也将不再有效。

第十九条规定,注册的主管机构需在接到变更注册的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之内北京市卫计委、中医局印发北京市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通知,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查结果符合要求的,将为其办理相应的变更注册手续。

第二十条若医师符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其主要执业单位需主动向相关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交医师执业备案申请。若备案期限届满两年且医师未继续行医,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直接注销其注册。若备案期间医师需继续在原机构执业,应由医师本人通过信息系统提出申请,原备案机构负责核实后,向相应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取消备案的申请,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直接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

第二十一条若医师注册后出现《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无论是医师本人还是其所属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均需在知晓或理应知晓该情形后30天内,向注册主管机关进行报告,并完成注册的注销手续。医师或其主要执业单位若要申请注销注册,需通过相关系统向原注册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申请。

第二十二条医师或其主要的执业机构提出注销注册的请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接到注销注册的申请后,需在医师管理信息系统中核实并确认注销注册的相关信息。完成注销注册手续后,该医师在所有执业机构中的注册信息都将自动失效。

北京市卫计委、中医局印发北京市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第2张

第二十三条 申请注销注册提交以下材料:

《医师执业注册注销申请表》(经网络填写完毕并输出打印)需准备两份。

(二)《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三)注销注册的相应证明材料:

1.死亡:《死亡证明》或已注销户口的户口本复印件1份;

2.被宣告失踪的: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

3.受刑事处罚的:法院判决书复印件1份;

因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而受到行政处罚的,需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印件一份。

医师若在定期考核中持续未能达标,则需提供:由培训或考核机构颁发的考核不通过证明一份。

医师执业活动被暂停超过两年时长,需提供医疗机构的证明文件,或者出示医师未按期接受考核的相关证明。

如医生身体状况不适合继续从事医疗工作,需提供相应的医疗诊断文件副本一份。

在医师资格考试中,若有人参与有组织的作弊行为,将会有相应的通报记录或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记录。

第二十四条,注册管理部门需在接到注销注册的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无误的,将为其办理注销注册的相关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外公布医师的注册资料,以便公众能够方便地查阅,同时也有利于社会对相关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执业机构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相关书面协议,对医师的执业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并认真执行医师考核制度,以此保障医疗安全与医疗质量。

第二十七条医师在从事诊疗工作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完成注册手续并取得执业资格,严谨遵循执业规范,同时依据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执业区域、业务领域、执业等级以及专业类别,规范进行医疗诊治。

第二十八条规定,若医师遭遇医疗纠纷,需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在多个机构进行备案并执业的医师所涉及的医疗争议,应由争议发生的执业单位依照相应的法律条文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若在多个机构备案执业的医生出现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级或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同时,作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需在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医生注册的主要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其他相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依法暂停执业的医师,必须立即终止在所有其他机构的工作。

第三十条医师的主要执业单位以及负责批准该单位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需在医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对医师的定期考核成绩进行更新。

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多机构备案执业的医生需向其主要执业机构汇报备案执业的相关信息,并依据与各医疗机构所订立的合同,公正地分担工作任务,科学地规划工作时间,确保任务既按时又高质量地完成。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规定,军队内部从事医疗、预防以及保健工作的医疗机构中的医师,其执业注册的管理不遵循本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中医领域的执业注册管理,涵盖中医、民族医以及中西医结合医师,均由相应的中医(药)行政主管机构承担。

第三十四条对于港澳台人士欲在内地(大陆)进行职业注册,需依照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对于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申请注册并执业,需严格依照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第三十五条规范化住院医师培训参与者若要申请注册,仅需记录其执业所在地,无需记录执业领域,同时必须注明培训机构的名称以及所接受的培训时长。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属于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及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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