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文:加强医疗机构和医师注册联网管理系统
两部门发文:加强医疗机构和医师注册联网管理系统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和医师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维护使用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5〕963号
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部门、中医药管理机构,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行政部门:
2010年,我国全面推广了医疗机构及医师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简称注册系统),这一举措在强化医疗准入管理、规范医疗执业活动、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依据国家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推进政务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医师电子化注册机构端,为进一步强化注册系统的维护与使用,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化提高思想认识,严格履行工作责任
通过构建健全的注册体系,对医疗机构的资料和医师的个人数据实施录入、更新、分析、应用及共享,从而实现医疗机构和医师的准入状况及执业活动的全面、实时、规范管理。此外,此举对于提升我国医疗行政管理的信息化程度、探索医疗行政管理业务的网络化处理、以及逐步推广电子证件的使用等方面,都将产生显著的正面推动作用。
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及中医药管理部门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医师电子化注册机构端,明确各自的职责分工,强化领导力量,细致规划部署。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师准入管理工作的力度,并着力做好注册系统的维护与使用工作。
二、加强准入执业管理,做好信息录入维护
卫生计生行政机构及中医药监管部门需全面强化医疗单位和医生的资质审核及执业监管,同时确保将相关资料迅速、全面、精确地登记于注册平台,以此保障平台数据的时效性、易用性和精确度。需着重完成以下数据录入与维护任务:首先,对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信息进行详尽记录,涵盖名称、地址、等级、类型、经营属性及诊疗科目等内容;其次,详实记录执业登记信息;再者医师电子化注册机构端,对变更信息进行更新,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诊疗科目等;此外,还需核对校验信息,涉及基本条件、执业状态、停业、歇业、注销等情况;最后,记录处罚信息,如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二)医师:注册、变更、注销等信息。
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信息利用效率
卫生计生行政机构及中医药管理机构应着力完善注册体系两部门发文:加强医疗机构和医师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分阶段建立医疗机构和医师的信用评价机制,实施内部信用等级划分,完善依法诚信的奖励机制和不良信息公布制度,清晰界定信用等级,提醒医疗风险,优化医疗环境,树立行业正面形象,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推动医疗行业的持续发展。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及中医药管理部门在医疗机构设立审批、执业登记、变更、校验以及医师注册等环节,需充分利用注册系统中的相关数据信息,严格禁止不具备条件的机构或个人申请设立医疗机构或进行违法执业活动。同时,应与相关部门紧密协作,加强信息交流,构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两部门发文:加强医疗机构和医师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并形成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体系。
四、切实推进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利
卫生计生行政机构及中医药管理机构必须确保在2015年12月15日之前,对本区域内的医疗单位和医生信息进行详尽的核实、整理、补充和修正,并利用注册系统进行数据的即时上传。此外,还需在本单位官方网站上公开本区域医疗单位和医生的注册基本信息,以便社会各界及公众个人进行查询、认知和监督。
对于那些尚未被纳入注册系统的医疗机构及医师,相关部门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等,需进行细致的审查与监管。关于注册系统的维护和使用事宜,您可随时与我委医政医管局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取得联系。若遇到系统安装、人员培训、信息录入、数据上报等专业技术问题,请直接联系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研究所。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