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经济 > 正文内容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admin19小时前金融经济4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

印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人规〔20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委、局)、水利(水务)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局)2025年建设部监理工程师报考条件,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统一、规范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现将《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建监〔1996〕462号)同时废止。

住房城乡 建 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水   利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2月28日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置监理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凡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配备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英文译为 。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 考  试

第五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第六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组织,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参与,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1张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确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各工程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6年;

(二)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4年;

(三)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2年;

(四)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

经批准同意开展试点的地区,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第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电子证书)。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学历、从业经历等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条件的审核。对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三条 国家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监理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负责监理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

第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样式以及注册证书编号规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统一制定。执业印章由监理工程师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制作。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保持通用数据标准统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归集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信息,促进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负责建立完善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和退出机制,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注册证书。

第四章 执  业

第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监理工程师诚信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从业标准规范,并指导监督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依据职责开展工作,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章2025年建设部监理工程师报考条件,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理工程师的具体执业范围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2张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施行之前取得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按有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可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命题、审题和主观试题阅卷等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

第三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3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中2025年建设部监理工程师报考条件,土木建筑工程专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

第四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

第五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已取得监理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它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免考基础科目和增加专业类别的人员,专业科目成绩按照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

第七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第八条 符合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自治区首府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二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参加原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在有效期内的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按照4年为一个周期管理。《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合格成绩分别对应《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加入微信交流群:************ ,请猛戳这里→点击入群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全景资讯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s://www.qjnew.com/post/5732.html

分享给朋友: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的相关文章

金融科技巨头布局区块链金融,应用场景不断拓展

金融科技巨头布局区块链金融,应用场景不断拓展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的浪潮下,金融科技巨头们纷纷将目光聚焦于区块链金融领域,凭借其强大的技术实力和资源优势,不断布局并拓展着区块链金融的应用场景,为金融行业带来了深刻的变革与创新。金融科技巨头们之所以对区块链金融如此热衷,首先在于区块链技术所具备的独特优势。区块链的去中心化特性,打破了传统金融体系中对中...

供应链金融模式创新,优化产业链资金流

供应链金融模式创新,优化产业链资金流

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供应链的高效运作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而供应链金融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服务模式,正逐渐成为优化产业链资金流的关键利器。传统的供应链中,资金流的不畅往往会给企业带来诸多问题,如资金周转困难、供应链断裂等。而供应链金融通过整合供应链上的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为供应链中的...

央行数字货币跨境支付试点启动,意义重大

央行数字货币跨境支付试点启动,意义重大

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时代,货币的跨境支付与结算一直是国际贸易和金融往来中至关重要的环节。而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央行数字货币跨境支付试点的启动,无疑为这一领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革与机遇,其意义更是重大而深远。从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角度来看,央行数字货币跨境支付试点的启动有助于提升跨境支付的效率与安全性。传统...

银行信用卡业务规范,防范风险

银行信用卡业务规范,防范风险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银行信用卡业务已成为金融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随着信用卡使用的普及,与之相伴的风险也逐渐凸显。因此,建立严格的银行信用卡业务规范,加强风险防范措施,对于保障银行和持卡人的利益至关重要。银行信用卡业务规范是指银行在开展信用卡业务过程中所遵循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

房地产金融政策微调,对市场影响几何?

房地产金融政策微调,对市场影响几何?

在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下,房地产金融政策的微调成为了各界关注的焦点。这一政策调整究竟会给房地产市场带来怎样的影响?让我们深入探讨。从短期来看,房地产金融政策的微调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市场需求。例如,降低首付比例、调整贷款利率等措施,会降低购房者的资金门槛,使得更多的人有能力购买房产。这对于那些原本处...

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金融广告的整治力度

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金融广告的整治力度

在当今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中,金融广告作为金融机构与广大投资者之间的重要桥梁,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由于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和一些不法机构的逐利行为,金融广告领域也出现了诸多问题,如虚假宣传、误导性陈述、夸大收益等,这些问题不仅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为此,金融监管部门加大...